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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9 條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
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9 條
(多數受託人之連帶責任)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
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