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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8 條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8 條
(多數受託人)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