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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7 條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
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7 條
(違反自己處理原則之效果)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
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