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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2 條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2 條
(受託人之注意義務)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