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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1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1 條
(受託人之限制)
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