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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19 條
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19 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