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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17 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17 條
(信託利益)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