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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5
五  學員受訓期間應妥慎保管學員袍,如有毀損、遺失,依所規處理。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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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員受訓期間應妥慎保管學員袍,如有毀損、遺失,依所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