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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2
二  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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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