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設立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
保護機構統籌規劃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與督導各分會
精進保護服務品質,及辦理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
保護機構本會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董事會決議辦理事項與法務部交辦
專案,及督導各分會。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
保護機構本會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監督各分會。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事務所。
保護機構主事務所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就行政及業務事項,監督各
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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