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 。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 ,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及組織架構 、員額編制或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應送本部備查。
分會者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選聘適當人士擔任之。
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選聘適當人士擔任之。
保護機構置執行秘書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及其 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選聘適當人員擔任之。 分事務所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選聘適當人士擔任之 。 前二項人員專任或兼任。專任人員之進用、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 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訂定,經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