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代表一人。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就第六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就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就第三 條第一項各款人員遴聘之。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會務運作事項。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