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
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七至九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
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
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並由法務部就董事另
行指定二人擔任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第 10 條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會務運作事項。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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