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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6: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本部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0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
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
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
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
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存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9 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
會議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
董事互推一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經法務部核准:
一  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保護機構之解散。
四  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