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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9
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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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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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