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7
七、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7
七、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7
七  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