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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5
五、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應紀錄具體抱怨事
    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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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應紀錄具體抱怨事
    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5
五  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應紀錄具體抱怨事
    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