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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6
六、民眾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以保密。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6
六、民眾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以保密。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6
六  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