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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5
五、秘書室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具體紀錄陳情事項、姓名、
    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5
五、秘書室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具體紀錄陳情事項、姓名、
    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5
五  秘書室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紀錄具體抱怨事項、
    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