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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1
一、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加強為民
    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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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加強為民
    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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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加強為民
    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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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