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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8
八  應主動提供家屬必要之協助,不得蓄意推拖。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8
八  應主動提供家屬必要之協助,不得蓄意推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