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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5
五  對於民眾洽辦事項,應本隨到隨辦原則處理,如不能當場處理的案件
    ,應懇切告訴當事人,轉請其他業務單位妥速處理。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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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對於民眾洽辦事項,應本隨到隨辦原則處理,如不能當場處理的案件
    ,應懇切告訴當事人,轉請其他業務單位妥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