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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3
三  為民服務工作應以簡化案件處理流程、縮短作業時限、加強櫃台作業
    、改善服務處所環境及建立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內容。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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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民服務工作應以簡化案件處理流程、縮短作業時限、加強櫃台作業
    、改善服務處所環境及建立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