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2
二  本所各科室於執行各項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主動積極提供民眾完善
    服務。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2
二  本所各科室於執行各項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主動積極提供民眾完善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