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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3
三  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資訊輸入輸出、查詢、列印等作業及安全,由各單位主管管制之。
    2 各作業人員之資料,應以光碟或碟保存,並予複製分置不同處所,
      以策安全。並維護其完整正。
    3 電腦資料應依其性質分類編號,建檔存永,並複製存永不同處所備
      用。
    4 光碟或磁碟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注意其安全,非經主
      管長官核准不得外借。
    5 為確保資料抄錄、讀寫之正確性,其處理過程須詳加檢查、核對,
      以免發生錯誤。
    6 資料不得任意竄改,如需更正或刪除,承辦人員應更正、刪除事項
      ,依「資料更正登記簿」逐項詳載,經組室主管核定後,始可為之
      。
    7 資料之更正或刪除,電腦內應留載更改時間、資料內容、並按其性
      質訂其保留年限,以便稽查。
    8 對於特殊機室之敏感資料,應設計加以轉換,掩蓋其原貌,以防範
      盜竊。
    9 電腦輸出列印之報表,應經承辦人員核對其內容及發送對象無訛後
      簽章,並注意數量控制。
   10 對於來賓參電腦作業時,可展示資料,如須列印報表,須經主管長
      官核准。
   11 廢棄資料及作業上之廢品,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電腦因入資料所列印供核對之報表,於核對更正後應保存一年,始
      可簽准會同總務組辦理銷燬。
      作業所生之廢品、廢紙,責由各單位收集銷燬。
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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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資訊輸入輸出、查詢、列印等作業及安全,由各單位主管管制之。
    2 各作業人員之資料,應以光碟或碟保存,並予複製分置不同處所,
      以策安全。並維護其完整正。
    3 電腦資料應依其性質分類編號,建檔存永,並複製存永不同處所備
      用。
    4 光碟或磁碟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注意其安全,非經主
      管長官核准不得外借。
    5 為確保資料抄錄、讀寫之正確性,其處理過程須詳加檢查、核對,
      以免發生錯誤。
    6 資料不得任意竄改,如需更正或刪除,承辦人員應更正、刪除事項
      ,依「資料更正登記簿」逐項詳載,經組室主管核定後,始可為之
      。
    7 資料之更正或刪除,電腦內應留載更改時間、資料內容、並按其性
      質訂其保留年限,以便稽查。
    8 對於特殊機室之敏感資料,應設計加以轉換,掩蓋其原貌,以防範
      盜竊。
    9 電腦輸出列印之報表,應經承辦人員核對其內容及發送對象無訛後
      簽章,並注意數量控制。
   10 對於來賓參電腦作業時,可展示資料,如須列印報表,須經主管長
      官核准。
   11 廢棄資料及作業上之廢品,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電腦因入資料所列印供核對之報表,於核對更正後應保存一年,始
      可簽准會同總務組辦理銷燬。
      作業所生之廢品、廢紙,責由各單位收集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