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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
二  電腦設備之安全及防護,應注意下列規定:
    1 電腦之啟用,經有特定鑰匙或啟用密碼,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
    2 維修電腦設備時,應由作業人員隨同監修。
    3 電腦設備設置處所應保持清潔,慎防鼠蟲侵入,破壞線路。
    4 嚴禁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對於使用之合法軟體應善盡保
      管責任,未經主管核准,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5 應維護網路系統之安全,以防範電腦病毒之侵。
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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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電腦設備之安全及防護,應注意下列規定:
    1 電腦之啟用,經有特定鑰匙或啟用密碼,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
    2 維修電腦設備時,應由作業人員隨同監修。
    3 電腦設備設置處所應保持清潔,慎防鼠蟲侵入,破壞線路。
    4 嚴禁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對於使用之合法軟體應善盡保
      管責任,未經主管核准,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5 應維護網路系統之安全,以防範電腦病毒之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