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6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6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