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6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6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