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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5
五  前條各項每人應得之點數全部累計,以之除本院兼各分校業務津貼總
    額,所得商數計即為行一點數之津貼數額。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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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條各項每人應得之點數全部累計,以之除本院兼各分校業務津貼總
    額,所得商數計即為行一點數之津貼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