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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3
三  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包括直接從事分校業務之人員及間接從事分校業
    務之人員。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3
三  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包括直接從事分校業務之人員及間接從事分校業
    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