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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1
一  本辦法津貼金額、就本院兼任各分校職務津貼之總額分配之。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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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辦法津貼金額、就本院兼任各分校職務津貼之總額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