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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電腦軟體班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要求學生對有問題之電腦應立即報告並說明狀況,由技師處理,
        不得任意拆卸主機及更換零件。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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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要求學生對有問題之電腦應立即報告並說明狀況,由技師處理,
        不得任意拆卸主機及更換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