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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廣告設計班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對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個案方式確實瞭解每一學生之學習意願
    與態度,確實建立考評記錄。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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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對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個案方式確實瞭解每一學生之學習意願
    與態度,確實建立考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