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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廣告設計班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學生實習時,應勤於察看學生作業情形,是否有不當的操作或其他
      危險動作。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5
十五  學生實習時,應勤於察看學生作業情形,是否有不當的操作或其他
      危險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