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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廣告設計班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
      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4
十四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
      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