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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  隨時考核學員之技藝,專業知識,品性等,若有不適技能訓練者
        得令其退訓。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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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隨時考核學員之技藝,專業知識,品性等,若有不適技能訓練者
        得令其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