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非公務需要,學員一律嚴禁逗留或進入技師辦公室或庫房。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22
二十二  非公務需要,學員一律嚴禁逗留或進入技師辦公室或庫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