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  使用之工具,若有損壞之情形,學員須拿原工具向技師報告,並敘
      明損壞原因,經技師認可後,方可領取新工具使用。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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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使用之工具,若有損壞之情形,學員須拿原工具向技師報告,並敘
      明損壞原因,經技師認可後,方可領取新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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