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  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工具 (如刀片、鋸片、鎢鋼刀等) 之領用,一
      概由技師親自發放,並記錄其工具之流向,危險工具一律由技師集
      中管制收回,並置放辦公室鐵櫃上鎖,且須不定時清點其數量,並
      記錄之。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9
十九  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工具 (如刀片、鋸片、鎢鋼刀等) 之領用,一
      概由技師親自發放,並記錄其工具之流向,危險工具一律由技師集
      中管制收回,並置放辦公室鐵櫃上鎖,且須不定時清點其數量,並
      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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