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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  工具之領用,須授課老師指定使用何種工具後,再由專門負責工具
      之學員向技師報告,始可領取,並須做成工具流向記錄,以隨時清
      查工具。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7
十七  工具之領用,須授課老師指定使用何種工具後,再由專門負責工具
      之學員向技師報告,始可領取,並須做成工具流向記錄,以隨時清
      查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