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學員操作機具或工具前,應先指導其使用程序及方法,做好防護措
      施,並在旁教導。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5
十五  學員操作機具或工具前,應先指導其使用程序及方法,做好防護措
      施,並在旁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