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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學生到工場參加技能訓練時,工場負責人應確實掌控機具、材料之管
    理及使用情形,下課時應確實檢查及清點器材數量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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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生到工場參加技能訓練時,工場負責人應確實掌控機具、材料之管
    理及使用情形,下課時應確實檢查及清點器材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