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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學生上、下課時應由班級管教人員隨同戒護。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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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上、下課時應由班級管教人員隨同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