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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  非實習或經許可學生不得待在實習車輛內。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8
十八  非實習或經許可學生不得待在實習車輛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