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應主動與班級管教人員討論學生管教之問題,互相配合確實做到管
      教合一。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  應主動與班級管教人員討論學生管教之問題,互相配合確實做到管
      教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