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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印刷班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
    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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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
    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