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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印刷班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消秏性用品如汽油、破布、洗手粉等之領用,須經技師允許後,方
      可領用。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5
十五  消秏性用品如汽油、破布、洗手粉等之領用,須經技師允許後,方
      可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