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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室內配線班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應主動與班級管教人員應論學生管教之問題,互相配合確實做到管
      教合一。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  應主動與班級管教人員應論學生管教之問題,互相配合確實做到管
      教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