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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5
五  本注意事項奉  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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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注意事項奉  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