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4
四  簡報室之環境衛生由總務組隨時整理,全體同仁並應共同妥善維護,
    以提昇機關形象,保障同仁福祉。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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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簡報室之環境衛生由總務組隨時整理,全體同仁並應共同妥善維護,
    以提昇機關形象,保障同仁福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