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3
三 因業務需要,簡報室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管理人員親自操作:因休閒 需要,同仁使用完畢應於次一上班日點交予總務組管理人員。同仁如 不當使用致生損壞,應負完全賠償之責,蓄意破壞者,則依章議處。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3
三 因業務需要,簡報室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管理人員親自操作:因休閒 需要,同仁使用完畢應於次一上班日點交予總務組管理人員。同仁如 不當使用致生損壞,應負完全賠償之責,蓄意破壞者,則依章議處。